荔灣區(qū)經濟聯(lián)社集體資產交易方案
編號:****
我聯(lián)社擬將位于原一運地塊北側地塊的沙洛儲備地⑥號-空地2的經營權委托廣州市點擊登錄查看進行交易,特制訂交易方案如下:
一、資產情況
(一)基本情況
1.交易資產:沙洛儲備地⑥號-空地2。
2.交易資產類型:其他建設用地。
3.交易資產坐落位置:原一運地塊北側地塊(東新高速匝道以西,環(huán)翠南路以北)。
4.交易資產面積:約651平方米(0.97畝)(以現(xiàn)場實際為準)。
5.交易資產的數(shù)量:1。
6.交易資產的用途:場地(車場)。
7.交易資產現(xiàn)狀情況:空置。
8.是否有原租戶:否。
(二)權屬情況
1.土地所有權人:點擊登錄查看農民集體。
2.土地所有權證號:穗集有2012第****號。
3.不動產權人:廣州市****
4.不動產權證號:穗集有2012第****號。
(三)抵押情況:否
(四)交易資產涉及司法訴訟及司法查封情況:否。
二、交易信息
(一)交易機構:點擊登錄查看。
(二)交易方式:線上公開競投。
(三)競得人確定原則:價高者得。
1.只有一個競投人的,以成交價不低于底價確定為競得人;如競得人拒簽交易成交確認書的,其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回,經濟聯(lián)社予以處理。
2.有兩個以上競投人的,按照價高者得的方式成交,在價格與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享有優(yōu)先權的競投人優(yōu)先競得,成交價不得低于底價;如競得人拒簽交易成交確認書的,其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回,經濟聯(lián)社予以處理。
3.有兩個以上競投人且其中一方享有優(yōu)先權的,若全部競投人均不舉牌應價的,享有優(yōu)先權的競投人以成交價不低于底價確定為競得人;如享有優(yōu)先權的競投人拒簽交易成交確認書的,其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回,經濟聯(lián)社予以處理。
4.有兩個以上競投人且均不存在享有優(yōu)先權的,若全部競投人不舉牌應價的,則以現(xiàn)場抽簽方式確定競得人;如拒絕參與抽簽或抽簽后確定為競得人但拒簽交易成交確認書的,其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回,經濟聯(lián)社予以處理。
(四)交易底價、競價階梯、租金、交易保證金、合同履約保證金
1.交易底價:人民幣4000元/月起。
2.競價階梯:人民幣200元/月/次。
3.租金以實際競得價為準,租金按每月一次收取;租金遞增方式:每3年遞增10%。
4.交易保證金為人民幣30000元(大寫:叁萬元),在交易公告確定的報名時間內(具體時間以交易公告確定為準)以銀行轉賬方式一次性全額交納交易保證金到點擊登錄查看保證金專用賬戶(交易保證金交納時間以交易機構專用賬戶實際到賬時間為準,不按報名人轉出時間計算),對于異地或跨行交納交易保證金的報名人,建議在報名截止日期的前兩個工作日交納。在轉賬備注填寫本交易項目編號,交易保證金在交易結果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無息全額按原賬號退還。
非平臺系統(tǒng)原因導致報名人交納交易保證金超時而失去交易報名資格的,造成報名人產生的損失由報名人本人自行承擔,若報名人因此向交易機構投訴,交易機構不予受理。
5.合同履約保證金為:實際競得價(月租金)的6倍,在確定競得人后,競得人的交易保證金在交易結果公示結束并完成合同簽訂手續(xù)、交清合同相關費用后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全額無息退回中標方賬戶。(注:如競得人逾期不辦理合同簽訂手續(xù)或不按時交清相關費用的,則視為競得人違反交易規(guī)則、合同約定及放棄競得資格,其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回,經濟聯(lián)社予以處理。)
(五)租賃期限:9年,****至****,合同首月為交接期,免租。以最終簽訂的合同約定為準。
(注:租賃開始時間為暫定時間,如因交易排期或其他原因無法按期開展的,合同開始時間按實際時間順延。)
(六)交易準入條件
中國境內合法存續(xù)的企業(yè)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對報名人的其他要求條件:無。
(七)合同簽訂:競得人應在交易結果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與出租方簽訂交易合同。如因競得人原因,未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與經濟聯(lián)社簽訂合同的,視為競得人放棄交易競得資格,其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由交易服務機構按交易公告約定轉給經濟聯(lián)社,由經濟聯(lián)社全權予以處理;如因出租方的原因,未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與競得人簽訂交易合同的,出租方須在10個工作日內無息退回競得人所交納的全部交易保證金,本次交易的結果視為無效。因未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簽訂合同而產生的其他糾紛,由雙方另行處置。
(八)資產交付時間:計劃于****前交付(以合同確定為準)。
(九)資產交付方式:現(xiàn)場交付。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一)交易資產在使用過程中,出現(xiàn)土地違法、違法建設、環(huán)境違法等違法行為,被立案查處或者處理未完結等情況的,相關法律責任由違法行為人自行承擔。
(二)承租方是資產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在實際使用前,應確保相關設備、設施必須符合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和要求;若設備、設施的配置不符合規(guī)定和要求,由此引起的相關行政及法律責任,由承租方負責。
(三)特別約定的違約責任:如承租方拖欠各項費用達60日以上,即視承租方單方面違約,聯(lián)社有權終止合同、收回該物業(yè),并按合同相關違約條款處理。
(四)本項目的合同甲方為點擊登錄查看。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1.交易資產在使用過程中,出現(xiàn)土地違法、違法建設、環(huán)境違法等違法行為,被立案查處或者處理未完結等情況的,相關法律責任由違法行為人自行承擔。
2.乙方是地塊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在實際使用前,應確保相關設備、設施必須符合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和要求;若設備、設施的配置不符合規(guī)定和要求,由此引起的相關行政及法律責任,由乙方負責。
3.乙方在租用期限內,所經營的項目必須符合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及工商、衛(wèi)生等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和要求;若乙方在經營過程中涉嫌違法違規(guī)、被判定違法違規(guī)或被處罰,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乙方負責。
4.甲方所有標的(土地)已納入城市****
(1)甲方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必須無條件服從,并按通知載明的期限搬遷,交回承租的標的(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商鋪、廠房、乙方自行搭建的建筑物等)給甲方,甲方不作任何補償、賠償;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搬遷期限屆滿之日自動終止,甲乙雙方互不視為違約;
(2)如乙方逾期搬遷造成甲方未能按期移交場地的視為乙方違約,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均由乙方承擔;標的內屬于乙方的設備、物品,視為乙方自愿放棄,甲方有權自行處置,相關清理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同意前述費用可在保證金中直接扣除;
(3)該標的全部補償、賠償均屬甲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征地補償款、建(構)筑物及附屬物、青苗補償、臨遷費、簽約獎勵及設施補償費等、乙方不得就此對甲方主張任何權利;乙方的租金計付至甲方發(fā)出的通知載明之日;
(4)合同解除、終止,乙方繼續(xù)占用該標的的,應按實際使用標的的時間向甲方繳納場地占用費,場地占用費與合同約定的同期租金和管理費合計數(shù)相一致。
5.此地塊無水、電。
6.地塊內含市****
7.承租方需嚴格執(zhí)行“五不”措施,即標的范圍內不住人、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電池)不在標的范圍室內充電、不在標的范圍內明火煮食及燃點香火、不在標的范圍內易燃可燃物周邊抽煙、標的范圍內電線不亂拉亂接。
8.如甲方對該租賃地塊進行安全生產、消防等檢查的,乙方須全程陪同并配合檢查,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9.乙方應認真貫徹落實相關消防、安全生產規(guī)定及條例,定期對租賃的場所進行消防、安全生產等的隱患排查,及時自查自糾。如乙方未貫徹落實相關規(guī)定及條例發(fā)生事故的,一切后果與責任由乙方承擔。
10.根據(jù)廣州市****
甲方“三資”交易負面清單:
(1)布匹紡織及印染精加工類,漂染類,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加工類等項目;
(2)生產、儲存或銷售危險物品和化學品的經營活動;無相關規(guī)劃許可、未辦理行政審批手續(xù)、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標準的場所從事明火作業(yè)和堆放、儲存易燃易爆類物品(例如布匹、危化品等)的經營活動;
(3)涉及粉塵涉爆風險的經營活動(煤粉、鋁粉、鎂粉、鋅粉、鈦粉、鋯粉、面粉、木粉、紙粉、橡膠粉、塑料粉等);
(4)違反國家和省市區(qū)產業(yè)政策、不符合規(guī)劃和清潔生產要求、可能造成環(huán)境污染或生態(tài)破壞的項目(包括但不限于電鍍、造紙、陶瓷、洗水、鍋爐、農藥等領域);
(5)不符合上級部門“治水治氣”要求的經營活動(包括但不限于將場地用于堆放建筑垃圾、渣土、淤泥、磚塊等);
(6)有損“村容村貌”的經營活動(包括但不限于垃圾填埋、廢品回收(破碎、壓縮、轉運、加工)、畜禽養(yǎng)殖及屠宰等);
(7)制(烘)砂、石灰、瀝青、混凝土、濕拌砂漿、石膏、水泥、磚瓦、石材、石子加工等建材加工制造項目;
(8)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異味的項目(包括但不限于油性噴涂、部分農副食品等);
(9)在未按消防安全要求設置相應消防設施設備的場所從事有關經營活動。
若存在以上負面清單行業(yè),經甲方通知整改,拒不改正的,甲方將上報東沙街道辦,由街道辦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處理。乙方不得引入或從事負面清單所列相關行業(yè),否則視作乙方違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收回出租物業(yè),沒收所有保證金,所收費用均不予返還,并追究乙方責任及追究由此造成甲方的經濟損失。
11.凡交納交易保證金,確認競投資格后的競投人,則視為接受本標的的交易底價。如本標的只有一位競投人,在交易日缺席或對本標的交易底價不應價的,視為違約,出租方沒收其交易保證金,取消其競投資格。
12.報名人應于報名前自行了解交易所有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標的面積、設備設施狀況及存在瑕疵、交易潛在風險等),如有任何疑問須在報名前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沙洛聯(lián)社提出。一旦報名參與交易競投,即代表報名人知悉并認可交易材料所示內容及標的所有情況。如報名人對標的現(xiàn)狀或交易材料產生異議的,均以交易材料所示的數(shù)值及條款為準。因不清晰或不認可交易條款或標的物現(xiàn)狀情況所產生的一切風險、損失及后果由報名人自行承擔。
13.此方案解釋權歸沙洛聯(lián)社所有。
四、方案編制及監(jiān)督
本交易方案編制小組成員:沙洛聯(lián)社班子成員、沙洛聯(lián)社三資交易辦公室。
監(jiān)督小組成員:沙洛聯(lián)社監(jiān)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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