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的均以展示的實際狀況為準,交易中心及出租方對標的不承擔任何瑕疵擔保責任,交易中心及出租方無論采用何種方式對標的所做的介紹和評價(包括但不限于競價資料、圖片展示及口頭介紹等),僅供意向承租方參考。 2、競價結束時的最高報價者即為最終承租方,最終承租方須在競價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簽訂的《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及《申請書》原件、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需簽字或蓋章)遞交至中心。最終承租方在競價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出租方簽訂租賃合同。最終承租方應當在《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租賃合同簽訂且收到中心發(fā)送的交款賬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和交易服務費至中心指定賬戶。中心在收到全部租金、交易服務費、租賃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交易憑證,并于收到出租方出具的《交易價款轉付通知書》后將全部租金劃轉至出租方指定銀行賬戶。 3、出租方在收到全部租金并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最終承租方辦理標的交接手續(xù)。在標的交接前所發(fā)生的標的毀損滅失等一切風險由出租方承擔,交接后的一切風險由最終承租方承擔。 在承租使用過程中對原有的地上建筑物、構筑物、農田基礎設施、農田水利設施、地下水利供水管網、供電網線、供熱管網、通信網線等造成損壞的由承租方予以賠償并恢復原狀。禁止承租方在承租土地上建設任何建筑物、構筑物等;承租方因生產作業(yè)確需臨時建設相應的建筑物、構筑物的,必須征得出租方同意并按法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xù),所產生的費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擔;合同期滿時,承租方自行拆除,恢復原樣,無論建造獲得出租方同意與否,均無權向出租方提出補償、賠償等任何費用要求。 4、本次出租標的交付前所發(fā)生的相關費用由出租方承擔,交接后由承租方承擔。 5、在承租土地期間,涉及的國家相關惠農、支農、產業(yè)扶持政策等相關補貼,享受標準和主體(單位、人員)按國家及屬地政府相關政策執(zhí)行; 6、本次標的出租涉及所有稅費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雙方分別承擔;法律、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承擔主體的,由承租方承擔。 7、本次標的承租期內的糧食差價補貼(若有)均歸承租方所有。 8、本次標的出租,承租方須自行了解、辦理權屬備案等事宜。出租方負責提供權屬相關資料,配合承租方辦理土地經營權備案手續(xù)。 9、承租方在承租期內不得改變土地規(guī)定用途,不得破壞耕地耕作層,應以自用的方式直接使用所租賃的土地。未經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將該土地轉租、出租、轉借、調換、抵押、擔保等,否則視為承租方違約。同時,出租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收回承租方承租的耕地,不返還承租方的押金和已付租金,并就因承租方所造成的損失向承租方索賠。對于雖不屬于上述方式,但具有同等性質的行為也一律將視為違約行為,應由承租方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10、嚴格履行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義務,按環(huán)保要求進行生產作業(yè)。禁止丟棄、傾倒使用過程中的農藥、化肥及包裝物等;嚴禁使用長效農藥;造成承租耕地環(huán)境污染,由承租方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1、嚴格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承租期間因生產經營所發(fā)生的所有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及第三方損失均由承租方承擔賠償責任,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2、在承租期間一切風險由承租方自行承擔。承租方如自愿參加農業(yè)保險,由承租方自行到相關保險公司辦理相關手續(xù)。 13、因國家經濟建設等征用、占用承租的耕地,租賃終止履行,相關賠償補償事宜按國家相關政策辦理。 14、意向承租方須承諾:我方非失信被執(zhí)行人及失信被執(zhí)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交易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15、承租方資格條件應符合標的所在地相關政策規(guī)定。意向承租方應當自行對照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對自身的資格條件進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詢專業(yè)人士、相關方和監(jiān)管機關的基礎上自行判斷是否符合作為本出租項目承租方的資格,決定是否承租標的,并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費用、風險和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