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產(chǎn)一切險:保障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儲能電站財產(chǎn)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 免賠:火災、爆炸每次事故絕對免賠不高于5萬元或損失金額的20%,高者為準;其他風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不高于2萬元或損失金額的10%,高者為準。 附加條款:(1)自動噴淋系統(tǒng)水損擴展條款(2)碰撞擴展條款(3)供應中斷擴展條款A(4)煙熏擴展條款(5)建筑物外部附屬設施擴展條款B(6)建筑物變動擴展條款(7)滅火費用擴展條款 B (8)臨時保護措施擴展條款(9)清理殘骸費用擴展條款(10)專業(yè)費用擴展條款(11)特別費用擴展條款(12)公共當局擴展條款(13)錯誤和遺漏條款(14)不受控制條款(15)不使失效條款(16)違反條件條款(17)成對或成套設備條款(18)消防保證條款。附加條款免賠同主險,限額不低于主險保額的10%。 2.公眾責任險:范圍內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等活動時,因過失導致意外事故發(fā)生,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累計賠償限額2000萬元,每次事故賠償限額不低于300萬元,每次事故每人人身傷亡賠償限額不低于100萬元,每次事故每人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不低于100萬元。 免賠:每次事故免賠不高于5000元或損失金額的20%,高者為準。 附加條款:(1)自然災害擴展條款(2)火災、爆炸、煙熏及水損條款(3)廣告及裝飾裝置責任條款(4)建筑物改變條款(5)改建、保養(yǎng)、修補及裝修條款(6)獨立承包人責任條款(7)財產(chǎn)所有人責任條款(8)施工責任特約條款(9)消防損失條款(10)場所/經(jīng)營條款(11)錯誤和遺漏條款(12)交叉責任條款。附件條款賠償限額累計100萬元,每次事故賠償限額100萬元。 以上保險范圍為點擊登錄查看所屬新泰儲能電站的所有設施設備,包括但不限于儲能設備、升壓站、運維樓、外送線路(含鐵塔)及所有附屬設施,資產(chǎn)價值約2.7億元。保險合同期限1年。 |